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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退休干部管理待遇

作者:佚名        审核:        日期:2011-04-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地厅级退休干部管理待遇


各市、地、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级各部门党组(党委),中物院党委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川委厅(1996)45号 《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制方案 的通知》中有关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要求,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经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现对我省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管理原则

地厅(局)级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一样都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根据中央

(1982)13号《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精神,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管理的政策原则应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适当照顾,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管理内容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重点落实好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发挥作用,为我省“两个 明”建设作出新贡 ;总结、推广新经验, 查了解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

(一)政治待遇

地厅(局)级退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各地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他们看 件、听报告,参加有关会议,进 行政治学习,过党的组织生活,并定期向他们通报工作情况;重大政治活动和纪念活动应邀请他们参加;重大节日要对他们进行慰问;各单位可适当组织他们就地近参观工农业建设;为有利于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的学习,给他们至少订阅一报一刊;认真做好他们的来访工作。

(二)生活待遇

地厅(局)级退休干部除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领取退休费和享受本单位在职职工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外,还享受下列生活待遇:

1、住房。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住房标准,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各单位在修建、调整住房时,应纳入计划,统筹安排,适当照顾。

2、医疗 。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按照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用车。参加集体活动以及生病就医、住院用车,所在单位必须予以保证。

4、电话。退休前家中安装有电话的,退休后应予保留,并按川财行(1994)36号文件规定给予电话费补贴。

活动经费。省、市、地、州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在计划组织和安排离休干部开展活动时,应将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统一纳入活动范围,组织他们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其活动经费,仍按川老发(1992)12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发挥作用

地厅(局)级退休干部曾经长期担任过各级领导职务,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其中不少同志还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他们退下来后,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他们的志趣、爱好、专长和志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组织他们继续发挥作用。当前主要是继续绩贯彻好川委办(1992)63号文件精神,并重点发挥好他们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廉政建设、推荐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培养教育青少年、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经济建设等工作主面的作用。同时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老年大学、老年体协、老年书法研究会等各种老年群众组织,广泛开展各种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丰富晚年生活。

(四)安置管理

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全省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的易地安置和安置管理的宏观指导工作。我省地厅(局)级退休干部,应坚持就地分散安置为主的原则,一般不进行易地安置。对个别确需易地安置的,参照川组老(1984)67号和川组老(1989)20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管理方法

省委老干部局管理离休干部和地厅(局)级退休干部,按照统一管理,待遇分开,原单位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市、地、州委老干部局和省级机关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发挥作用,以及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以上暂行管理办法,应认真贯彻 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把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