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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作者:        审核:        日期:2009-05-23        来源:        浏览量: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人事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 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本着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也要有适当积累的思想,统筹安养老保险基金。要在总结我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特别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 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 责,摆上重要位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改革的具体建议。

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对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凡已由人事部门管理的,要继续管好,并不总结经验;人事部门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将这项工作做好,以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难度 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迎接的口老龄化拉关系挑战,实现国民经济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经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展开。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的原则,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按人事部门下达招干计划招兵买马 的乡镇 用干部)和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过去由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组织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压聘用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各级人事部门管理。具体移交事宜在维护职工个人投保利益前提下,由省人事厅与省劳动厅、省保险公司商议后另文通知办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1995年重点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中员和乡镇聘用干部的养老保险制度 革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进行“一步到位”全员工养老保险试点,为全面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险索经验。

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含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负责,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市、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地、市、州人事局负责,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计划、劳动、民政、财政、税务、工会、保险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人事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起步并健康发展。

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基金管理相对集中和保险基金管理与退休人员管理和运营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度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农村等社会可保险相协调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关系到保险对象的切身利益,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切实做好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制化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