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11]33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委老干部局,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县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省级机关县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标准调整为:县
处级每人每年5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年300元。
二、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是集体活动经费,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不得平分到人。主要用于购买学习资料、订阅报刊杂志、购买
文体用品、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看望病员、节日慰问等。
三、本通知从下发的次月起执行。
四、省直事业单位和各市(州)县处级有以下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标准,可视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