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老年人协会章程
(二0一三年三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老年人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乐山师范学院离退休教职工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校纪校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党和政府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在学校与离退休教职工之间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组织学校老年人,为加强“三个文明”建设,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贡献力量;为维护学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针的落实,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接受四川省高等学校老年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及学校有关老年人员的方针政策。
二、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老年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各种问题和要求,维护老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广泛组织、动员全体老年教职工参加各项“老有所为”活动,关心下一代及支持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工作。
四、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卫生保健等活动。
五、宣传学校老年人员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组织交流经验。
第三章 会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六条 会 员
一、拥护承认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自愿加入本会的乐山师范学院离退休教职工。
二、凡乐山师范学院离退休教职工,退休时除非本人申请不加入,一般视为自愿加入,并由离退休工作处直接安排到离退休前最后一个工作部门的离退休教职工分会参加活动和接受管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完成本协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
第九条 学校设立老年人协会。
第十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大事项。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成员,在民主推荐酝酿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超过半数以上会员代表投票选举,并经学校批准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三、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离退休老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
八、决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设立老年人协会分会。分会由学校老年人协会直接领导。分会设分会长1一2人。
第十四条 学校每一位离退休教职工必须加入一个老年人协会分会(原则上只能加入离退休前最后一个工作部门的离退休教职工分会)。
第五章 协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给经费。
二、校内各单位及社会各界资助、捐赠。
第十六条 本协会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专款专用,在离退休处签字记账。
第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请学校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过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